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189號
原 告 大洋保全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建昭
上列
當事人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柒日內,補繳第一審
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,
如未依限補正,即裁定
駁回原告之訴。
理 由
一、
按因財產權而起訴,其
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(下
同)10萬元以下部分,徵收1,000元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
3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與
被告佛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7萬5
,6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併請原
告提出被告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
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
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蘇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