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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補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屏補字第226號 原   告 太上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三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陳村德發 支付命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3876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 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8萬5,777 元,應徵裁判費1,99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,490 元。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 駁回原告之訴。併請原告提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、準備書狀及 繕本各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6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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