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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補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屏補字第263號 原   告 胡基順       胡基南       胡基發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沃瑪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  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共有坐落屏東縣○○   鄉○○段○○○○○號土地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 部分通行權   不存在。又原告主張被告通行上開土地之面積為35.3平方公   尺,上開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   3,000 元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查。依此,本件訴   訟標的即應核定為105,900 元(計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×土   地面積,3,000 ×35.3=105,9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   110 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  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訓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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