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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補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7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屏補字第293號 原   告 楊偉璞 上列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曾聲請被告萬泰交通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(105 年度司促字第4786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9,925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後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 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7   月  29  日       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7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訓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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