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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補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聲請非自願離職證明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屏補字第334號 原   告 蔡盛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和冷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聲請非自願離職證 明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原告訴請被告應開立非自 願離職之證明書予原告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,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,0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8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5  年  8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溫訓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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