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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5 年度屏補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5年度屏補字第390號 原   告 環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債務人曾國豐即 豐農鑿井機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(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8214號 ),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5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6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後,尚應補繳2,1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併請原告提出 準備書狀繕本各1 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10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蘇雅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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