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17號
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金旆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即
債務人長浤生技
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),
惟上開
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5萬2,364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4,96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4,46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
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併請原告提出
準備
書狀及
繕本各1 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
書記官 蘇雅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