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39號
原 告 益翔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余坤益
上列原告與
被告醫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17,35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2,320
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屏東簡易庭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6 日
書記官 溫訓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