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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6 年度屏簡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定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屏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添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尊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及楊昭尚間請求給 付返還定金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 月16日第一審判 決,提起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8,1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規 定補正上訴理由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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