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屏簡字第348號
原 告 藍信民
被 告 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志宗
訴訟代理人 范仲良
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應再開
言詞辯論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於
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
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
再開
辯論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,
爰依
首揭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