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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6 年度屏簡字第 52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6年度屏簡字第522號 原   告 原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克昌 訴訟代理人 蔡淑媛律師 被   告 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廖月友 人 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,及自民國一○ 四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,以新臺幣肆拾柒萬貳仟伍佰元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 物提存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建濠源 公司)就其承攬之「屏東市○○路(演藝廳前至永福路全路 段)道路景觀及人本環境後續改善工程(第一期)」工程( 下稱系爭工程),向原告購買燈具設備,雙方並於民國103 年7月24日簽署買賣合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約定被告建 濠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於系爭契約之一切義務負連帶保證 責任。原告已於104年8月陸續交貨完畢,系爭工程亦於104 年12月2日經業主驗收合格,詎被告建濠源公司仍積欠貨款 新臺幣(下同)472,500元(下稱系爭貨款),為此請求被 告建濠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即被告廖月友連帶給付上開貨 款,並聲明: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72,500元,及自104年 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㈡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。 二、被告抗辯: ㈠、被告建濠源公司則以:依據系爭契約,原告就所供應貨品應 保固3年,惟原告交付之燈具有如附表所示之瑕疵,被告建 濠源公司業已先行修復,此部分支出費用應與原告系爭貨款 相互抵銷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 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㈡、被告廖月友則以:系爭契約關於法定代理人姓名欄部分空白 ,被告廖月友自無負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意思可言,上開連 帶保證約定依民法第247條之1第2、4款規定應屬無效等語, 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㈠原告之訴駁回。㈡如受不利判決,願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兩造於103年7月24日簽訂系爭契約,原告交付貨物完畢後, 系爭工程亦業經內政部營建署南區工程處於104年12月1日驗 收合格,於104年12月30日撥付尾款,被告建濠源公司迄未 給付原告系爭貨款等情,有系爭契約書、內政部營建署南區 工程處107年1月11日營署南南字第10733000056號函覆及報 告書、發包工程竣工計價單、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等件在卷 可佐(本院卷第6-10、59-64頁),並為兩造所不爭執,堪 信為真實。被告建濠源公司抗辯原告交付貨物有如附表所示 瑕疵,可歸納為⑴景觀燈桿螺絲過短,導致景觀燈桿鬆脫; ⑵燈具設計不良導致漏水、過熱,使變壓器故障、燈泡燒燬 ;⑶LED燈不亮等3類,經本院協調兩造整理爭點為:㈠景觀 燈桿原告有無設計瑕疵導致螺絲過短而使燈桿掉落?㈡景觀 燈、路名牌燈燈泡燒燬或不亮,是否因原告配置不良導致漏 水,致變壓器故障?㈢LED燈不亮是否為原告商品瑕疵(本 院卷第282頁背面)?茲說明本院判斷如下。 四、法院之判斷 ㈠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,民 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又民事訴訟法如係原告主張權 利者,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,若原告不能舉證,以證實自 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, 或其舉證尚有疵累,亦應駁回原告之訴,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91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。次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, 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 減少其價值之瑕疵,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 效用之瑕疵。但減少之程度,無關重要者,不得視為瑕疵。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,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。 民法第354條亦有明定。本件原告主張業已依契約交付買賣 商品,為被告所不爭,惟辯稱商品有如附表所示瑕疵,原告 應負保固責任等語,則被告就「原告交付如附表所示商品時 ,商品已有如其所述之瑕疵或不具備原告所保證之品質」此 一有利於被告之事實,依前揭說明,自應負舉證責任。 ㈡、查系爭契約約定原告應自103年10月起分批交貨,被告建濠 源公司亦於103年9月23日給付定金,並依序於103年11月10 日、104年1月8日、5月25日、8月14日給付貨款,系爭工程 並已於104年12月1日驗收合格,則被告建濠源公司最後一次 給付貨款(發票日期104年8月14日,支票發票日為104年9月 30日)距其主張如附表所示瑕疵之最早發現時間(105年7月 11日)已達將近1年之久,被告建濠源公司雖以如附表所示 瑕疵均係商品交付時已經存在云云置辯,惟系爭契約買賣商 品為公用道路燈具,屬於一年365天、每天持續使用10-12小 時之物,期間自不乏風吹雨淋,以被告抗辯之瑕疵內容(燈 桿鬆脫、漏水過熱、LED燈不亮)而言,如於交付時已存在 影響商品效用或價值之瑕疵,實無可能須待交貨一年後始行 發現。且LED燈不亮部分,被告建濠源公司未能舉證原告交 付商品有何瑕疵,僅由證人葉建宏證稱聽說是IC板故障等語 ,然被告建濠源公司抗辯故障時間距離原告交貨、被告建濠 源公司通過驗收均已一年以上,實無證據足認此係原告交付 時之商品瑕疵。 ㈢、另證人吳榮峰亦於本院證稱:我是製作本件景觀燈、路牌燈 的協力廠商,我做照明燈具已經23年,本件承包商說景觀燈 有掉落情形,我有一同會勘,會勘完畢發現是因為裝設位置 遭到車輛撞擊導致,且我在現場發現裝設的螺絲有長短不一 、生鏽,使用非附屬螺絲的情形。景觀燈臂及燈桿厚度只有 1.1公分,因為燈桿是密閉的,所以無法提供螺母鎖住,但 有供螺絲鎖住的牙紋。我認為原本提供3.5公分長螺絲已經 足夠,後來為了安全起見,就將原本3.5公分的螺絲更換為 15公分螺絲,穿透燈桿,這樣被撞到時雖然會歪掉,但不會 掉落。另漏水部分也是大部分因為遭到車輛撞擊,景觀燈結 構遭到破壞而產生漏水,造成變壓器壞掉,少部分則是施工 時燈具接合處有問題,從接合處滲水。如果施工過程中螺絲 沒有鎖好,就會漏水。景觀燈出貨時,燈桿、燈頭、燈臂都 是分開的,承包商連結時,除了將螺絲鎖好,還要判斷是否 需要打矽膠。本件設計圖說並沒有要求燈具防水,路名牌燈 一開始的規格就要求底部要有漏水口,因為它跟景觀高燈一 樣有很多連結處,需要靠人工鎖螺絲,有時候颱風天或雨較 大的時候有水進去是自然現象。為了提供客戶服務,105年7 月間我們也全面以矽膠補強防水。我們在104年1月開始交貨 ,被告在104年12月才驗收完成,期間已經使用1年,燈泡損 壞也可能是正常使用造成。變壓器在燈具裡面算是耗材,如 本案使用12-14小時,壽命有時候8個月或1年左右,本件有 164個景觀高燈,其實變壓器更換頻率不是很高等語(本院 卷第286-289頁背面)。核與證人林榮漢於本院證稱:本件 照明設備是我代工安裝,體積大的燈具都難免滲水,路名牌 燈體積很大,要做到百分之百防水有困難,路名牌燈、景觀 (宮)燈都算是體積大的,如果變壓器放在燈桿裡面,防水 比較好做,可能用很久,如果放在燈具裡面就用不久,時間 不一定,大約有30-40%會放在燈具裡面等語(本院卷第290 頁背面-第291頁)相符。證人即被告建濠源公司之工地主任 葉建宏雖於本院證稱:7月11日景觀燈桿的維修是因為設計 的螺絲太短,颱風吹的時候就脫落,7月27日關於燈泡燒燬 部分,是因為水沿著電線流到變壓器,導致變壓器爆掉、燈 泡燒燬,原告後來用矽膠將金屬銜接處封起來,情形有比較 改善,但還是有變壓器爆掉導致燈泡燒燬的情形,我認為是 因為散熱不良跟漏水等語(本院卷第283-28 5頁);惟證人 葉建宏亦證稱:景觀燈桿掉落一開始是因為颱風,後來有被 車輛撞壞,我是依據經驗判斷燈桿螺絲牙紋不夠深、內側沒 有焊接螺母,所以無法鎖住。本件故障原因全部都是我提供 給被告的,我的專長是建築土木,水電不是我的專長,我不 知道變壓器是否是耗材,「燈泡燒壞」跟「變壓器故障導致 燈泡燒壞」的燈泡外觀不會因為原因而有所不同,都是黑黑 的裂開,圖說上看起來沒有要求採購的這批燈具必須防水, 戶外的燈具就不應該有滲水的情形等語(本院卷第284-285 頁背面)。證人葉建宏既協助被告建濠源公司進行本件訴訟 抗辯,其所為證言是否可信,已非無疑,其於本院證述時, 就變壓器與安定器是否一起更換乙節,所為證述前後不一( 本院卷第284頁、第285頁背面);復自承水電並非其專業, 且系爭景觀燈桿依照片、圖說顯示,為一長條空心管狀金屬 ,證人吳榮峰前開無法於燈桿內部鎖螺母之證言,堪認合理 ,證人葉建宏依其經驗所為判斷顯有違誤,其認為戶外燈具 不應會滲水之想法,亦與照明燈具製造商即證人吳榮峰、本 件燈具裝設廠商即證人林榮漢所述相異,證人葉建宏前開證 述顯係基於其主觀臆測,本院尚難採認其關於燈具故障原因 之判斷。 ㈣、被告建濠源公司固另抗辯原告應負三年保固責任,被告建濠 源公司因維修附表所示故障支出費用應與系爭貨款抵銷云云 ,惟查,系爭契約第13條保固責任部分明訂:⑴原告應保證 所供應貨品在正常使用之下自驗收合格日起保固3年,光源 耗材、安定器、啟動器、保險絲等耗材零件不在保固範圍內 (如燈具保固期內故障,由原告出燈具,被告安裝)。⑵如 因天災地變及人禍或人力不可抗拒之災變時不在此限(本院 卷第7頁)。則前開景觀燈桿掉落情形,分係颱風、車輛撞 擊等因素造成,業經證人葉建宏證述明確,則此部分依前揭 約定自不在保固範圍內。另變壓器係與安定器同組販賣更換 ,業據證人葉建宏於本院證述明確(本院卷第285頁背面) ,變壓器屬於耗材乙節,亦有證人吳榮峰結證屬實(本院卷 第287、289頁)。自系爭契約前開約定內容以觀,已明確將 安定器列入不保固之耗材內,變壓器既與安定器同組販賣、 更換,應認變壓器亦在兩造約定不予保固之耗材範圍內,始 屬合理。是變壓器與光源耗材之燈泡、LED燈均不在系爭契 約約定保固範圍內,應由被告自行負責維修更換,被告建濠 源公司前開抗辯自無足採。 ㈤、綜上,被告建濠源公司主張如附表所示之景觀燈桿掉落情形 ,既係因颱風、車輛撞擊等天災、意外因素所致,自難僅因 燈桿鬆脫現象,即認原告交付之商品有瑕疵;至於變壓器故 障導致燈泡燒燬之情形,因無法排除車輛撞擊導致結構受損 、道路燈具容易進水之本質、人為裝設失誤等因素,除無法 認定商品交付時已有瑕疵外,被告建濠源公司提供之圖說復 未要求燈具必須防水,亦無足夠證據足認原告有就此部分保 證該品質,自難僅因景觀燈滲水、變壓器故障及燈泡燒燬等 現象,逕認原告交付之商品有瑕疵或不符合其保證之品質; 另就LED燈不亮部分,亦無證據足認係肇因於原告交付時之 商品瑕疵。另本件裝設之景觀燈、路名牌燈、LED燈數量非 少,如原告交付之商品係設計瑕疵,何以僅有附表所示之燈 具發生故障。被告建濠源公司所抗辯各項故障情形,尚乏足 夠證據可認係因交付時已存在之商品瑕疵所致,被告抗辯尚 無足採。是原告依據系爭契約請求被告建濠源公司給付系爭 貨款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㈥、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, 為左列各款之約定,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,該部分約定無效 :一、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。二、加 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。三、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 其行使權利者。四、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,民 法第247條之1定有明文。查系爭契約第15條明訂被告之法定 代理人對於本合約之一切義務願負連帶保證責任等語(本院 卷第9頁),被告廖月友雖以前詞置辯,惟:系爭契約初始 合約金額業已高達617萬4,515元(原告主張後續金額追加為 900萬元,本院卷第6、53、56頁),關於兩造名稱、工程名 稱、交貨期限、交貨地點、付款辦法等契約重要事項均以打 字方式為內容之繕寫,並非事先印製相同條款內容之契約後 再以手寫方式填具,其中付款辦法甚至配合被告建濠源公司 放款日約定請款日及票期,顯經雙方磋商合約內容後議定, 尚難認系爭契約係原告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條款而訂定之定型 化契約。縱認系爭契約部分條款或為原告於同類燈具買賣均 預定使用,然系爭契約當事人均為公司法人,原告為燈具出 售廠商,被告建濠源公司為營造公司,裝設系爭燈具僅為被 告承攬工程內容之一部分,此業據證人葉建宏證述明確(本 院卷第283頁背面),足見契約雙方均有相當資力、實力可 為契約內容之磋商、談判。而原告提供燈具供被告裝設後, 其主要給付義務即已完成,相關貨款卻需配合被告建濠源公 司送審合格、查驗合格、正式驗收合格始行分批給付,且所 為給付係以遠期(45天、30天)支票為之,原告於上開付款 過程尚需承擔被告建濠源公司付款期限、付款能力之風險, 本院認原告於系爭契約要求被告建濠源公司法定代理人負連 帶保證責任,尚屬商業經營之合理判斷,並無何顯失公平情 形。至系爭契約雖未將被告廖月友姓名登載於第15條法定代 理人欄後,惟其已於系爭契約最後之立合約書人處蓋印確認 。被告建濠源公司於系爭契約訂約時及本件起訴時之法定代 理人既均為被告廖月友,被告廖月友自已於訂約時知悉其身 為被告建濠源公司連帶保證人之身分,原告請求被告廖月友 連帶給付系爭貨款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,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,負遲延責 任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 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,民法第233條第1 項前段、第203條、第2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貨款,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,系爭契約約 定被告建濠源公司應於業主正式驗收合格日(本件為104年 12月1日,本院卷第59頁)給付尾款(本院卷第6頁),被告 建濠源公司卻遲未給付,是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自104年 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 由,應予准許。 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 核於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 七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依被告聲請宣 告被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八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修復時間 │被告抗辯之│被告抗辯之故障原│金額 │備註 │ │ │ │瑕疵類型 │因、修復內容 │ │(發生地點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105年7月11日 │景觀燈桿掉│景觀燈桿之鋼管厚│貨車1輛2,500│民生路中華電信│ │ │ │落 │度不足,原告又僅│元+水電工2 │前 │ │ │ │ │以短螺絲固鋼管之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一側,致無法咬緊│=10,5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而脫落;後改用15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公分之長螺絲,並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貫穿二側鋼管固定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後始為穩固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55號鮪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魚飯店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69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永福路1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5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永福路52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6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178之2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前(大福珠寶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7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180之4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前(四海食品)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8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01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9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184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0 │105年7月1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196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1 │105年7月27日 │景觀燈不亮│燈泡燒毀(1組) │貨車1輛2,500│永福路31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+水電工2 │光南百貨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人×2,000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2 │105年7月27日 │同上 │同上(2組) │+燈泡5組×6│永福路警局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85元+=9,92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3 │105年7月27日 │同上 │同上(1組) │5元 │永福路58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清玉飲料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4 │105年7月27日 │同上 │同上(1組) │ │永福路28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PUMA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5 │105年8月9日 │同上 │變壓器因滲水故障│變壓器1組840│永福路27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導致景觀燈炮燒毀│元+景觀燈泡│家銘內科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1組685元=1,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525元(原告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派工部分,被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告未主張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6 │105年10月20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貨車1輛2,500│永福路27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元+水電工2 │家銘內科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+變壓器5組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7 │105年10月20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×840元+景 │永福路警局前 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觀燈泡5組×6│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85元=14,125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8 │105年10月20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永福路40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2組,景觀 │ │文雄眼鏡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2組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19 │105年10月20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復興路36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 │華南銀行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0 │105年11月2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貨車1輛2,500│民生路311號前 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元+水電工2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+變壓器2組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×840元+景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觀燈泡2組×6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85元=9,550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1 │105年11月17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貨車1輛2,500│永福路34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元+水電工2 │樂天工廠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+變壓器3組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2 │105年11月17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×840元+景 │永福路40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觀燈泡3組×6│文雄眼鏡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85元=11,075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3 │105年11月17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永福路27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1組,景觀 │ │家銘內科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1組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4 │106年1月23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貨車1輛2,500│永福路16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2組,景觀 │元+水電工1 │寶雅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2組 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+變壓器6組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5 │106年1月23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×840元+燈 │永福路20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2組,景觀 │泡6組×685元│信合美)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2組 │=13,65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6 │106年1月23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永福路55號 │ │ │ │ │變壓器2組,景觀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燈炮2組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7 │106年5月24日 │路名牌燈不│變壓器因滲水故障│吊車1輛10,00│復興路9號前( │ │ │ │亮(路名牌│,導致燈炮(LED │0元+水電工3│燒肉飯) │ │ │ │燈安定器)│燈)燒毀 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=16,000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8 │106年5月24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(原告提供燈│永福路58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泡及派工部分│清玉飲料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,被告未主張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29 │106年5月24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) │永福路35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羅德眼鏡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0 │106年5月24日 │路燈不亮、│同上 │ │永福路31號前(│ │ │ │LED燈(小 │ │ │光南百貨) │ │ │ │綠人)不亮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1 │106年5月31日 │路名牌燈不│同上 │吊車1輛10,00│民生路183號前 │ │ │ │亮(路名牌│ │0元+水電工3│(猋師傅便當)│ │ │ │安定器) │ │人×2,000元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=16,000元(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2 │106年5月3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原告提供燈炮│民生路255號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、LED燈部分 │(鮪魚飯店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,被告未主張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3 │106年5月31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) │民生路288號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4 │106年5月31日 │路名牌燈不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50號前 │ │ │ │亮(路名牌│ │ │(郵局前) │ │ │ │燈安定器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)、LED燈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小綠人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不亮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5 │106年5月31日 │LED燈(小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48之2號│ │ │ │綠人)不亮│ │ │前(尊爵服飾)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6 │106年5月31日 │路名牌燈不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02號前 │ │ │ │亮(路名牌│ │ │(德發茶行) │ │ │ │安定器)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7 │106年9月6日 │LED燈(紅 │號誌燈之綠燈部分│吊車1輛10,00│民生路308號前 │ │ │ │綠燈)不亮│故障 │0元+水電工2│(第一銀行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人×2,000=1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8 │106年9月6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4,000元 │民生路288號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原告提供LE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D燈部分,被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39 │106年9月6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告未主張) │民生路中華電信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前(漢口街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0 │107年1月3日 │景觀燈不亮│變壓器因滲水故障│貨車1輛2,500│永福路28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,導致燈炮燒毀 │元+水電工3 │PUMA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人×2,000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1 │107年1月3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+變壓器3組 │永福路警局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×840元+景 │南京路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觀燈泡3組×6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2 │107年1月3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85元=13,075│永福路31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光南百貨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3 │107年1月4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貨車1輛2,500│民生路220號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+水電工3 │(郭元益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人×2,000元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4 │107年1月4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+變壓器4組 │復興路10號前(│ │ │ │ │ │×840元+景 │巨匠電腦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觀燈泡4組×6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5 │107年1月4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85元=14,600│民生路337號前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元 │(COCO飲料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6 │107年1月4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 │民生路295之2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前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7 │107年1月30日 │LED燈(紅 │車行號誌之綠燈部│吊車1輛10,00│民生路中華電信│ │ │ │綠燈)不亮│分故障 │0元+水電工1│前(復興路)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人×2,000=1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48 │107年1月30日 │同上 │同上 │2,000元 │民生路中華電信│ │ │ │ │ │(原告提供 │前(漢口街) │ │ │ │ │ │LED燈部分, 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被告未主張)│ │ ├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合計:152,025元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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