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211號
原 告 藍信民
上列原告與
被告新創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回復原狀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
)2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2,100 元
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前述費用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