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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6 年度屏補字第 33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屏補字第338號 原   告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月平 被  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丞陽營 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),上 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7,78 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併請原告提出準備書 狀繕本各1份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0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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