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338號
原 告 優德久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鄧月平
被 告 丞陽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函蓁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
聲請對被告即
債務人丞陽營
造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),
惟上
開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萬7,78
2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2,4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
元後,尚應補繳1,93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併請原告提出
準備書
狀及
繕本各1份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