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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6 年度屏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債務人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6年度屏補字第394號 原   告 壹零捌多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熊伊凡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建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 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茲原告獲勝訴判決可排除強   制執行之客觀上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82,940 元,經調閱   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48525 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卷宗查明   無訛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82,940 元,依民  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990 元。 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   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6  年  11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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