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6年度屏補字第92號
原 告 醫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育民
訴訟代理人 陳俊綱
上列原告與
被告三鋒儀器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
買賣契約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
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
額合併計算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。因
財產權而起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
為必備之程式。又
原告之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
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
期間命其補正
,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明定。查
本件原告
訴之聲明第1 項係
請求解除與被告之買賣契約並返還原告價金新臺幣(下同)9 萬
8,280 ;另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賠償14萬6,388 元。按諸
前
揭規定,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之,為24萬4,668 元(計
算式:98,280+146,388 元=244,668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
65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