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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簡字第 464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7年度屏簡字第464號 原   告 立欣醫療器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憲文 被   告 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      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      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應給付原告新臺 幣(下同)277,606元及自107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被告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應給付原告115, 100元及自107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。 被告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應給付原告65, 810元及自107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4,960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,被告汪亭佑即屏東縣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以277, 606元、被告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以115, 100元、被告周麗敏即屏東縣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以65, 810元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程序事項 一、按不變更訴訟標的,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,為訴之變更或追加,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。本 件原告起訴原請求:㈠被告應給付原告458,51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。訴之聲明更正為:㈠被告汪亭佑即屏東縣 私立上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應給付原告277,606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㈡被告汪宗佑即屏東縣私立大佳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應 給付原告115,1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㈢被告周麗敏即屏東縣 私立宗佑老人長期照護中心應給付原告65,81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經核原告所為,就依其請求個別被告分別應給付之金額 所為變更,核屬更正法律上之陳述,於法並無不合,自應予 允許。 二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。 貳、實體事項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分別向原告購買商品,積欠如主文所示金 額未清償,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,並聲明:如前所 述。 二、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 其主張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單、對帳單、銷貨單等件為證 ,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 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,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, 認其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 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自屬有據。 三、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人得請求依法 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 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;給付無確定期限 者,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 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,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、第229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,係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,是原告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即如主文所示日期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 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綜上,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 所示金額及利息,均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 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 為4,960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附此敘明。 六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: ┌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│ 發票日 │ 金額 │利息起算日 │ 年利率 │支票號碼 │ │號│ │(新臺幣)│ │ │ 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1 │107年6月30日 │115,100 元│107年6月30日│ 6% │BKB0000000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2 │107年7月31日 │125,000 元│107年7月31日│ 6% │APB0000000│ ├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107年8月5日 │30,000 元 │107年8月5日 │ 6% │BKB0000000│ └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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