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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補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屏補字第16號 原   告 捷達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佳瑩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大島文化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10175 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,應繳裁判費2,9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後,尚應補繳2,48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 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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