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16號
原 告 捷達斯數位商務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鄭佳瑩
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大島文化有限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10175 號)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
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8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13規定,應繳
裁判費2,9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
後,尚應補繳2,48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
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