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2號
原 告 莊清安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英群工程有限公司(原告誤載為英群工程股
份有限公司,下稱英群公司)、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
稱高信公司)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補正下
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而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
㈡提出被告英群公司、高信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。
另因被告英群公司已廢止登記,則應以
清算人為其法定
代理
人,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;若被告
英群公司未向法院
聲請清算,則依法本件應以英群公司解散
前全體股東為
法定代理人,並應提出英群公司之公司章程、
股東(會)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
勿省略),及依
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
起訴狀正本與
繕本到
院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7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