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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補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屏補字第22號 原   告 莊清安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英群工程有限公司(原告誤載為英群工程股   份有限公司,下稱英群公司)、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(下   稱高信公司)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  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,補正下   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 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  (下同)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元。  ㈡提出被告英群公司、高信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。   另因被告英群公司已廢止登記,則應以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   人,請向管轄法院查詢該公司有無呈報清算人就任;若被告   英群公司未向法院聲請清算,則依法本件應以英群公司解散   前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,並應提出英群公司之公司章程、   股東(會)決議及解散前全體股東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   勿省略),及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正本繕本到   院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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