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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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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補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通行權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屏補字第274號 原   告 李鳳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 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系爭土地)有通行權 存在。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6,000 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參。原告請求通行之面積為520 平方 公尺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萬元(計算式:520×16,0 00=8,32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,3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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