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274號
原 告 李鳳臺
上列原告與
被告信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原告係主張對被告所有坐
落屏東縣○○市○○段○○○ ○號土地(下稱
系爭土地)有通行權
存在。而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(下同)16,000
元,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
可參。原告請求通行之面積為520 平方
公尺,是本件
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32萬元(計算式:520×16,0
00=8,320,000 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,368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