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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7年度屏補字第396號 原   告 快取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鴻智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博翔土木包工業  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博翔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已於  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  起訴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   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80,000 元,應繳   裁判費1,88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補繳1,380 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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