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補字第 4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屏補字第43號 原   告 台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偉隆 上列原告因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建濠源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(106 年度司促字第11120 號),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92,863 元,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2,100 元,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補繳1,60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