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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7 年度屏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7年度屏補字第55號 原  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順天 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6萬7,2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 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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