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7年度屏補字第55號
原 告 振芳冷凍食品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順天
訴訟代理人 徐萍萍
上列原告與
被告傳達冷凍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26萬7,28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8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
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