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8年度屏小字第767號
原 告 慈暉書局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月君
訴訟代理人 陳雅蘭
被 告 虞鳳珍即私立康倫文理短期補習班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1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8,118元,及自民國108 年
7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1,00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被告向其訂購書籍,
惟原告交貨後,被告僅清償18
,000元,其餘款項拒不給付,尚積欠其貨款28,118元之事實
,
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為證,且經本院核對
無訛,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
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
期
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,依民事訴訟法第
280 條第3 項前段
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規定,視同
自認,
堪
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依
兩造間之買賣
法律關係,
請求被告給付28,118元,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即108 年
7 月19日(見本院卷第26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
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二、
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,應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
436 條之19第1 項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(
即第一審
裁判費),並依職權酌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
2 項所示。
三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
以上為
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
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:一、原
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
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後20日
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
上訴審判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