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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小字第 8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小字第851號 原   告 鏵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鎧璜 被   告 李承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次按因專利法、商標法、著作權法、光碟管理條例 、營業秘密法、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、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,及其他依法律規定 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,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 3 條第1 款、第4 款亦分別定有明文。又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 法第3 條第1 款、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 條之規 定,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,其範 圍如下:「一、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或其申請權歸屬及其報 酬爭議事件。二、契約爭議事件:(一)智慧財產權授權契約 事件;( 二) 智慧財產權讓與、設質、信託、同意註冊、申 請權讓與及其他契約爭議事件。三、侵權爭議事件:(一)侵 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;(二)侵害智慧財產權有 關人格權爭議事件。四、使用智慧財產權所生補償金、權利 金爭議事件。五、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益保護事件。 六、智慧財產權保全證據及保全程序事件。七、其他依法律 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事件。」,智慧 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2 條亦有明定。再按前開特別審判籍之 規定,雖非專屬管轄,然應優先而排除其他選擇管轄規定之 適用,除當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規定以合意管轄 或擬制合意管轄外,智慧財產案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, 以符合設定智慧財產法院之目的(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 483號裁定意旨、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 民事類提案第25號審查意見參照)。 二、經查,原告以被告侵害其攝影著作及語文著作之著作權為據 提起本訴,核屬侵害著作權所生損害賠償之侵權爭議事件, 是本件訴訟係屬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規定之智 慧財產案件。又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暨所附之證據, 並未有雙方合意向普通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陳述及證物,本 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25條規定之情形,揆上說明, 本件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