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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簡字第 37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108年度屏簡字第379號 原   告 即反訴被告 張子成 訴訟代理人 黃昭明 被   告 即反訴原告 楊秀娟 訴訟代理人 邱威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一、原告之訴駁回。 二、本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三、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及自 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。 四、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五、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5分之2,餘由反訴原告負擔。 六、本判決第三項得假執行,但反訴被告如以200,000元為反訴 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壹、本訴部分: 一、原告主張:兩造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訂有廠房新建工程 合約,然於前開工程完工後,被告拒不給付工程款,原告乃 於107 年4月18日向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,經本院以107 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。於訴訟進行中經本 院移付調解(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),兩造於107 年12月 12日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如附表一所示(下稱系爭調解筆錄 )。系爭調解筆錄一、(二)載明如原告於108 年2月3日前 將系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及內容完成,被告即 應於同年2 月4日前給付265,000元予原告。而原告已完成系 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之全部改善工程,被告仍未給付265,00 0 元予原告。經原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, 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裁定以系爭調解筆錄附有條件 ,且債務人對於條件是否成就有所爭執,執行法院無法實體 審認為由,駁回原告強制執行之聲請。為此,原告提起本件 訴訟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65,000 元,及自起訴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並未依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被告自無 給付款項之義務等語置辯。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原告主張兩造前訂有廠房新建工程合約,嗣因給付工程款糾 紛經原告於107年4月間對被告提起訴訟,經本院以107 年度 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。於訴訟進行中經本院移 付調解(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),兩造並於107 年12月12 日調解成立,原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遭駁 回等情,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筆錄、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 第13000號裁定為證(見本院卷第5至8 頁),且經調閱本院 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卷宗查閱無誤,復 為被告所不爭執,此節首堪認定。 (二)本件爭點在於原告是否已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經兩造 合意選任屏東縣建築師公會就下列事項進行鑑定:「1.水電 工程:水壓出水改善。2.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:改善排水 溝及截油槽油水無法排出之現況,不得另設明管。3.無塵庫 板工程:(1)烹調牆面開口修理。(2)前處理區窗戶不銹鋼窗 台積垢縫移除換新。4. 無塵板暗門工程:(1)改善無法開關 移動之現況。(2)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。5.EPOXY地板工程: (1)地板破損處修補。(2)脫色現象改善。(3) 前處理區地板 面平整度改善。6.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已標示,應依設計 圖施作。」(見本院卷第35頁),鑑定結果如附表二所示, 即原告就: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無法排水、無塵板暗門工 程之下方擺動現況、EPOXY 地板工程之地板破損及脫色現象 均未改善。審酌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兩造合意選任之鑑定單位 於會勘現場後所出具,並已說明其鑑定方法,原告復未能指 出鑑定程序有何瑕疵之處,則前開鑑定結果應可採信。是原 告既未完全按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則其請求被告應給 付265,000元予原告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(三)於上開鑑定報告到院後,原告復於109年4月23日改稱:我沒 仔細看系爭調解筆錄,我認為系爭調解筆錄無效等語(見本 院卷第132 頁)。惟按第一審訴訟繫屬中,得經兩造合意將 事件移付調解。前項情形,訴訟程序停止進行。調解成立時 ,訴訟終結。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當事人得 請求繼續審判,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對於移付調解請求繼續審判,應 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,其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 知悉時起算,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準用同法第380條 第2項、第4項及第500條第1項、第2 項規定。經查,兩造於 107年12月12日成立系爭調解後,本院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 達系爭調解筆錄正本予原告(見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 卷第233頁送達回證),則原告於109 年4月23日始爭執系爭 調解筆錄效力,顯然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,程序上自不合法 。何況據證人即參與系爭調解之調解委員梁守誠到庭結證稱 :因為建築物是我設計的,我向兩造說有利益衝突恐不適合 擔任調解委員,但兩造都要求我擔任,所以我就幫兩造調解 ;調解當天因為原告父親住院所以提早離場,我繼續和被告 討論細節到晚上11點才結束,第二天原告來法院之前我有和 原告通電話,我請原告仔細看筆錄,沒有問題再簽字,原告 也瞭解等語(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至143頁);及原告自承 :我有請證人梁守誠幫忙調解,稍晚時聽聞我父親跌倒,我 就先行離去,我就和證人說幫我處理就好;隔天來法院時法 院人員叫我看清楚說有46萬元先給付20萬元給我,然後我就 簽名等語(見本院卷第143 頁反面),既然調解委員及本院 人員均已於事前充分提醒原告應仔細閱覽系爭調解筆錄,原 告並於閱覽後親自簽名其上,自不容事後任意指摘系爭調解 筆錄之效力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5,000 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貳、反訴部分: 一、反訴原告主張:依系爭調解筆錄二、(二)載明如反訴被告 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,反訴被告應返還反 訴原告給付之20萬元,反訴原告並得自行雇工完成應改善之 工程項目,且由反訴被告負擔相關費用。而反訴被告既未能 於上開期間改善完成,自應返還先前已收受之20萬元予反訴 原告。又經反訴原告委請第三人估算如改善前揭未盡完成之 工程所需費用,估價結果約需341,950 元,反訴原告僅就其 中30萬元向反訴被告請求。反訴聲明: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 原告50萬元,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反訴被告則以:我已經把我應負責的水電工程完成,其他土 木工程不應由我負責,我均係按照反訴原告的要求來施工等 語置辯。並聲明: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 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 (一)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 同一之效力;和解成立者,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 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、第380 條第1 項固有明文。然按, 訴訟上和解,係於訴訟繫屬中以終止爭執並終結訴訟為目的 ,必須就本案訴訟標的為之;如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為和解 ,僅生民法上和解之效力,不能謂為訴訟上之和解(最高法 院91年度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意旨參照),此於調解成立者 ,亦應有適用。本件反訴被告前依廠房新建工程合約,提起 前案訴訟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工程款,於前案即本院107 年度 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繫屬中,移付調解(107年 度建移調字第1號),於107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做成系爭調 解筆錄。系爭調解筆錄二、(二)記載:「聲請人(即反訴 被告)如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,聲請人應 返還相對人(即反訴原告)給付之20萬元,相對人並得雇工 完成附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、3、4 ,改善工程所生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。」並非反訴被告於前案起訴所為聲明、請求之 範疇,即非屬前案之訴訟標的。依前揭說明,兩造就此訴訟 標的以外事項為調解,雖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,然仍生 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,先予敘明。 (二)本件反訴被告前於107 年12月19日收受反訴原告給付之20萬 元乙情,有反訴被告簽立之收款字據存卷可考(見本院卷第 44頁);又反訴被告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前完成如系爭調解 筆錄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項目等節,亦經認定如上,則反 訴原告依調解筆錄二、(二)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先前受領之 20萬元予反訴原告,即屬有據。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負 擔改善工程所生費用30萬元部分,固據提出捷康工程行估價 單及櫂和昌建材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172至173 頁),惟反訴原告亦自承其尚未實際僱工修繕,廠商須實作 方能確實報價等語(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、175頁反面), 則反訴原告既未另行僱工完成系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反訴被 告應改善項目,即不生相關修繕費用,堪認系爭調解筆錄所 附條件尚未成就,反訴原告不得單憑估價單請求反訴被告給 付30萬元。 四、綜上所述,反訴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請求反訴被告返還20萬 元予反訴原告,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即10 9 年4月22日(見本院卷第130-1頁送達回證)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逾此 範圍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 易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,依 職權宣告反訴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、防禦方法及所 提之證據,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予以論列,併此 敘明。 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嘉芸 附表一 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: │ │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46萬5,000元,給付 │ │ 方式如下: │ │ ㈠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前給付現金20萬元予聲請 │ │ 人,聲請人收受款項後3日內開始改善作業,改善工程 │ │ 項目及內容如附表所示。 │ │ ㈡聲請人應於108年2月3日前將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及 │ │ 內容完成,相對人應於聲請人改善完成後,於同年2月 │ │ 4日前給付現金26萬5,000元予聲請人。 │ │二、如聲請人收受20萬元後: │ │ ㈠於3 日內未開始改善工程,或中途無理由停工,聲請人│ │ 應返還相對人給付之20萬元,並無償將附表所示改善工│ │ 程項目2、3、4於108年2月3日前完成,如未如期完成,│ │ 相對人得雇工完成附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 、3、4,改│ │ 善工程所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│ │ ㈡聲請人如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,聲請│ │ 人應返還相對人給付之20萬元,相對人並得雇工完成附│ │ 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 、3、4,改善工程所生費用由聲│ │ 請人負擔。 │ │三、如聲請人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項目及內容,但相對人未│ │ 給付現金26萬5,000元,聲請人得逕請求相對人給付。 │ │四、聲請人於相對人聲請HACCP衛生認證期間,應配合改善硬 │ │ 體使符合認證標準。聲請人應於收到相對人書面認證改善│ │ 通知日起7日內進行改善,並於30日內改善完畢。 │ │五、如聲請人硬體改善未符合HACCP衛生認證標準致相對人申 │ │ 請未通過,聲請人應返還相對人已給付之全部金額。 │ │六、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。 │ │七、聲請費用各自負擔。 │ │ │ │調解筆錄附表: │ │1.水電工程 │ │ (1)水壓出水改善(如附件照片2,照片1為現況)。 │ │ (2)變壓器安裝。 │ │2.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:改善排水溝及截油槽油水無法排出│ │ 之現況,不得另設明管。 │ │3.無塵庫板工程 │ │ (1)安裝男女更衣室出口門2扇。 │ │ (2)安裝乾物料室門2扇。 │ │ (3)烹調牆面開口修理(如照片3)。 │ │ (4)前處理區窗戶不銹鋼窗台積垢縫移除換新(2處,如照片4)│ │ 。 │ │ (5)庫板收邊條改善(如照片5、6、7、8)。 │ │ (6)門窗開口轉角不銹鋼縫隙改善(如照片6)。 │ │4.無塵板暗門工程 │ │ (1)改善無法開關移動之現況。 │ │ (2)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。 │ │5.EPOXY地板工程 │ │ (1)地板破損處修補。 │ │ (2)脫色現象改善。 │ │ (3)前處理區地板面平整度改善(如照片9)。 │ │6.LED輕鋼架燈:前處理區及包裝區亮度及燈具位置調整。 │ │7.洗手台磁臉盆:改善洗手台搖晃之現況。 │ │註: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已標示,應依設計圖施作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 附表二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 │ │應依│ │ │ │編 │鑑定事項 │設計│說明 │備註 │ │號 │ │圖與│ │ │ │ │ │否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符合自來水用戶設備│ │ │ │ 有 │⑴自來水部分:水壓出│標準(詳附表一),│ │ │ │ │ 水已改善。 │水龍頭轉接器具出水│ │ │ │ │ │會溢流。 │ │1 │水電工程:水壓出水改善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符合自來水用戶設備│ │ │ │ 有 │⑵RO水部分:水壓出水│標準(詳附表一),│ │ │ │ │ 已改善。 │水壓出水測試,每分│ │ │ │ │ │鐘水量9~10公升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油脂截油槽管底高層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同相對高程往下測│ │ │ │ │ │量,第一測量點- │ │ │ │ 否 │油脂截油槽㈠:無法排│44CM,排水管底高層│ │2 │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:│ │水未改善。 │依同相對高程往下測│ │ │改善排水溝及截油槽油水│ │ │量,第二測量點- │ │ │無法排出之現況,不得另│ │ │64CM。 │ │ │設明管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位烹調區─(設計圖│ │ │ │ 否 │油脂截油槽㈡ │面未標示此截油槽,│ │ │ │ │ │滿水後由側邊溢流)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3 │無塵庫版工程: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⑴ │烹調牆面開口修理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業主已自行修復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⑵ │前處理區窗戶不鏽鋼窗台│ 否 │第1處-驗收區,第2處│無一體成形尚會積垢│ │ │積垢縫移除換新2處 │ │-洗滌區。 │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4 │無塵板暗門工程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女更衣室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成品暫存區(第一扇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門)。 │ │⑴ │改善無法開關移動之現況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配膳區(第二扇門)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烹調區(第三扇門)│ 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女更衣室-下方會擺│ │ │ │ │ │動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成品暫存區(第一扇│ │ │ │ │ │門)-下方會擺動,│ 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門移動時下方零件會│ │ │ │ │ │脫落,門與原隔間內│ │⑵ │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。 │ │ │襯材質不同改為保麗│ │ │ │ │ │龍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配膳區(第二扇門)│ 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-門與原隔間內襯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質不同改為保麗龍。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│ │烹調區(第三扇門)│ │ │ │有 │已改善。 │-門與原隔間內襯材│ │ │ │ │ │質不同改為保麗龍。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5 │EPOXY地板工程: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⑴ │地板破損處修補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詳附件六現況照片。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配膳區(藍色)-脫│ │ │ │ │ │色未改善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烹調區(綠色)-脫│ │⑵ │脫色現象改善。 │ │ │色未改善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冷凍、冷藏區(橘色│ │ │ │ │ │)-已重新施作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⑶ │前處理地板面平整度改善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詳附件六現況照片。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6 │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(梁守誠建築師事務所、妙有電機技師事務所)已標示,│ │ │應依設計圖施作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