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379號
原 告
即
反訴被告 張子成
訴訟
代理人 黃昭明
被 告
即
反訴原告 楊秀娟
訴訟代理人 邱威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7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
原告之訴駁回。
二、本訴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三、
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0,000元,及自
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。
四、反訴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五、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被告負擔5分之2,餘由反訴原告負擔。
六、本判決第三項得
假執行,但反訴被告如以200,000元為反訴
原告
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壹、本訴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
兩造前於民國104 年10月28日訂有廠房新建工程
合約,然於前開工程完工後,被告拒不給付工程款,原告
乃
於107 年4月18日向被告提起給付工程款訴訟,經本院以107
年度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。於訴訟進行中經本
院移付調解(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),兩造於107 年12月
12日調解成立,調解內容如附表一所示(下稱
系爭調解筆錄
)。系爭調解筆錄一、(二)載明如原告於108 年2月3日前
將系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及內容完成,被告即
應於同年2 月4日前給付265,000元予原告。而原告已完成系
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之全部改善工程,被告仍未給付265,00
0 元予原告。經原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
聲請強制執行,
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3000號
裁定以系爭調解筆錄附有條件
,且
債務人對於條件是否成就有所爭執,執行法院無法實體
審認為由,駁回原告強制執行之聲請。為此,原告提起
本件
訴訟,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265,000 元,及自起訴日起
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原告並未依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被告自無
給付款項之義務等語置辯。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得
心證之理由:
(一)原告主張兩造前訂有廠房新建工程合約,
嗣因給付工程款糾
紛經原告於107年4月間對被告提起訴訟,經本院以107 年度
建字第9 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受理。於訴訟進行中經本院移
付調解(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),兩造並於107 年12月12
日調解成立,原告持系爭調解筆錄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遭駁
回
等情,
業據原告提出系爭調解筆錄、本院108 年度司執字
第13000號裁定為證(見本院卷第5至8 頁),且經調閱本院
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卷宗查閱無誤,復
為被告所不爭執,此節首
堪認定。
(二)本件爭點在於原告是否已依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經兩造
合意選任屏東縣建築師公會就下列事項進行鑑定:「1.水電
工程:水壓出水改善。2.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:改善排水
溝及截油槽油水無法排出之現況,不得另設明管。3.無塵庫
板工程:(1)烹調牆面開口修理。(2)前處理區窗戶不銹鋼窗
台積垢縫移除換新。4. 無塵板暗門工程:(1)改善無法開關
移動之現況。(2)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。5.EPOXY地板工程:
(1)地板破損處修補。(2)脫色現象改善。(3) 前處理區地板
面平整度改善。6.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已標示,應依設計
圖施作。」(見本院卷第35頁),鑑定結果如附表二所示,
即原告就: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無法排水、無塵板暗門工
程之下方擺動現況、EPOXY 地板工程之地板破損及脫色現象
均未改善。審酌
上開鑑定報告係由兩造合意選任之鑑定單位
於會勘現場後所出具,並已說明其鑑定方法,原告復未能指
出鑑定程序有何瑕疵之處,則前開鑑定結果應可採信。是原
告既未完全按照系爭調解筆錄內容履行,則其請求被告應給
付265,000元予原告,
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(三)於上開鑑定報告到院後,原告
復於109年4月23日改稱:我沒
仔細看系爭調解筆錄,我認為系爭調解筆錄無效等語(見本
院卷第132 頁)。
惟按第一審
訴訟繫屬中,得經兩造合意將
事件移付調解。前項情形,訴訟程序停止進行。調解成立時
,訴訟終結。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,當事人得
請求繼續審判,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
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當事人對於移付調解請求繼續審判,應
於30日之
不變期間內提起,其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後者,均自
知悉時起算,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4項
準用同法第380條
第2項、第4項及第500條第1項、第2 項規定。
經查,兩造於
107年12月12日成立系爭調解後,本院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
達系爭調解筆錄
正本予原告(見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
卷第233頁送達回證),則原告於109 年4月23日始爭執系爭
調解筆錄效力,顯然已逾30日之不變期間,程序上自不合法
。何況據證人即參與系爭調解之調解委員梁守誠到庭
結證稱
:因為建築物是我設計的,我向兩造說有利益衝突恐不
適合
擔任調解委員,但兩造都要求我擔任,所以我就幫兩造調解
;調解當天因為原告父親住院所以提早離場,我繼續和被告
討論細節到晚上11點才結束,第二天原告來法院之前我有和
原告通電話,我請原告仔細看筆錄,沒有問題再簽字,原告
也瞭解等語(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至143頁);及原告
自承
:我有請證人梁守誠幫忙調解,稍晚時聽聞我父親跌倒,我
就先行離去,我就和證人說幫我處理就好;隔天來法院時法
院人員叫我看清楚說有46萬元先給付20萬元給我,然後我就
簽名等語(見本院卷第143 頁反面),既然調解委員及本院
人員均已於事前充分提醒原告應仔細閱覽系爭調解筆錄,原
告並於閱覽後親自簽名其上,自不容事後任意指摘系爭調解
筆錄之效力。
四、
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5,000 元,及自
起訴
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
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貳、反訴部分:
一、反訴原告主張:依系爭調解筆錄二、(二)載明如反訴被告
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,反訴被告應返還反
訴原告給付之20萬元,反訴原告並得自行雇工完成應改善之
工程項目,且由反訴被告負擔相關費用。而反訴被告既未能
於上開期間改善完成,自應返還先前已收受之20萬元予反訴
原告。又經反訴原告委請
第三人估算如改善
前揭未盡完成之
工程所需費用,估價結果約需341,950 元,反訴原告僅就其
中30萬元向反訴被告請求。反訴聲明: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
原告50萬元,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反訴被告則以:我已經把我應負責的水電工程完成,其他土
木工程不應由我負責,我均係按照反訴原告的要求來施工等
語置辯。並聲明:反訴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
得心證之理由:
(一)按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;調解成立者,與訴訟上和解有
同一之效力;和解成立者,與
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,民事
訴訟法第416 條第1 項、第380 條第1 項固有明文。然按,
訴訟上和解,係於訴訟繫屬中以終止爭執並終結訴訟為目的
,必須就
本案訴訟標的為之;如就訴訟標的以外事項為和解
,僅生
民法上和解之效力,不能謂為訴訟上之和解(最高法
院91年度
台上字第1647號判決意旨
參照),此於調解成立者
,亦應有適用。本件反訴被告前依廠房新建工程合約,提起
前案訴訟請求反訴原告給付工程款,於前案即本院107 年度
建字第9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訴訟繫屬中,移付調解(107年
度建移調字第1號),於107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做成系爭調
解筆錄。系爭調解筆錄二、(二)記載:「
聲請人(即反訴
被告)如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,聲請人應
返還
相對人(即反訴原告)給付之20萬元,相對人並得雇工
完成附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、3、4 ,改善工程所生費用由
聲請人負擔。」並
非反訴被告於前案起訴所為聲明、請求之
範疇,即非屬前案之訴訟標的。依前揭說明,兩造就此訴訟
標的以外事項為調解,雖不具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,然仍生
民法上和解契約之效力,先予敘明。
(二)本件反訴被告前於107 年12月19日收受反訴原告給付之20萬
元乙情,有反訴被告簽立之收款字據存卷
可考(見本院卷第
44頁);又反訴被告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前完成如系爭調解
筆錄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項目等節,亦經認定如上,則反
訴原告依調解筆錄二、(二)請求反訴被告返還先前受領之
20萬元予反訴原告,
即屬有據。至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負
擔改善工程所生費用30萬元部分,固據提出捷康工程行估價
單及櫂和昌建材有限公司報價單為證(見本院卷第172至173
頁),惟反訴原告亦自承其尚未實際僱工修繕,廠商須實作
方能確實報價等語(見本院卷第142頁反面、175頁反面),
則反訴原告既未另行僱工完成系爭調解筆錄附表所示反訴被
告應改善項目,即不生相關修繕費用,
堪認系爭調解筆錄所
附條件尚未成就,反訴原告不得單憑估價單請求反訴被告給
付30萬元。
四、綜上所述,反訴原告依系爭調解筆錄請求反訴被告返還20萬
元予反訴原告,及自反訴起訴狀繕本送達反訴被告翌日即10
9 年4月22日(見本院卷第130-1頁送達回證)起至清償日止
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
逾此
範圍之請求,即屬無據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反訴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適用簡
易程序所為反訴被告敗訴之判決,
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
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假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項,
依
職權宣告反訴被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判決之基礎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之攻擊、
防禦方法及所
提之證據,
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爰不一一
予以論列,併此
敘明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9條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
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
書記官 鍾嘉芸
附表一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本院107年度建移調字第1號調解筆錄: │
│一、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(下同)46萬5,000元,給付 │
│ 方式如下: │
│ ㈠相對人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前給付現金20萬元予聲請 │
│ 人,聲請人收受款項後3日內開始改善作業,改善工程 │
│ 項目及內容如附表所示。 │
│ ㈡聲請人應於108年2月3日前將附表所示應改善之工程及 │
│ 內容完成,相對人應於聲請人改善完成後,於同年2月 │
│ 4日前給付現金26萬5,000元予聲請人。 │
│二、如聲請人收受20萬元後: │
│ ㈠於3 日內未開始改善工程,或中途無理由停工,聲請人│
│ 應返還相對人給付之20萬元,並無償將附表所示改善工│
│ 程項目2、3、4於108年2月3日前完成,如未如期完成,│
│ 相對人得雇工完成附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 、3、4,改│
│ 善工程所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│
│ ㈡聲請人如未能於108 年2月3日完成改善工程項目,聲請│
│ 人應返還相對人給付之20萬元,相對人並得雇工完成附│
│ 表所示改善工程項目2 、3、4,改善工程所生費用由聲│
│ 請人負擔。 │
│三、如聲請人完成如附表所示之工程項目及內容,但相對人未│
│ 給付現金26萬5,000元,聲請人得逕請求相對人給付。 │
│四、聲請人於相對人聲請HACCP衛生
認證期間,應配合改善硬 │
│ 體使符合認證標準。聲請人應於收到相對人書面認證改善│
│ 通知日起7日內進行改善,並於30日內改善完畢。 │
│五、如聲請人硬體改善未符合HACCP衛生認證標準致相對人申 │
│ 請未通過,聲請人應返還相對人已給付之全部金額。 │
│六、
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。 │
│七、聲請費用各自負擔。 │
│ │
│調解筆錄附表: │
│1.水電工程 │
│ (1)水壓出水改善(如附件照片2,照片1為現況)。 │
│ (2)變壓器安裝。 │
│2.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:改善排水溝及截油槽油水無法排出│
│ 之現況,不得另設明管。 │
│3.無塵庫板工程 │
│ (1)安裝男女更衣室出口門2扇。 │
│ (2)安裝乾物料室門2扇。 │
│ (3)烹調牆面開口修理(如照片3)。 │
│ (4)前處理區窗戶不銹鋼窗台積垢縫移除換新(2處,如照片4)│
│ 。 │
│ (5)庫板收邊條改善(如照片5、6、7、8)。 │
│ (6)門窗開口轉角不銹鋼縫隙改善(如照片6)。 │
│4.無塵板暗門工程 │
│ (1)改善無法開關移動之現況。 │
│ (2)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。 │
│5.EPOXY地板工程 │
│ (1)地板破損處修補。 │
│ (2)脫色現象改善。 │
│ (3)前處理區地板面平整度改善(如照片9)。 │
│6.LED輕鋼架燈:前處理區及包裝區亮度及燈具位置調整。 │
│7.洗手台磁臉盆:改善洗手台搖晃之現況。 │
│註: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已標示,應依設計圖施作。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表二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│ │應依│ │ │
│編 │鑑定事項 │設計│說明 │備註 │
│號 │ │圖與│ │ │
│ │ │否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符合自來水用戶設備│
│ │ │ 有 │⑴自來水部分:水壓出│標準(詳附表一),│
│ │ │ │ 水已改善。 │水龍頭轉接器具出水│
│ │ │ │ │會溢流。 │
│1 │水電工程:水壓出水改善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符合自來水用戶設備│
│ │ │ 有 │⑵RO水部分:水壓出水│標準(詳附表一),│
│ │ │ │ 已改善。 │水壓出水測試,每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鐘水量9~10公升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油脂截油槽管底高層│
│ │ │ │ │依同相對高程往下測│
│ │ │ │ │量,第一測量點- │
│ │ │ 否 │油脂截油槽㈠:無法排│44CM,排水管底高層│
│2 │不鏽鋼排水溝及截油槽:│ │水未改善。 │依同相對高程往下測│
│ │改善排水溝及截油槽油水│ │ │量,第二測量點- │
│ │無法排出之現況,不得另│ │ │64CM。 │
│ │設明管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位烹調區─(設計圖│
│ │ │ 否 │油脂截油槽㈡ │面未標示此截油槽,│
│ │ │ │ │滿水後由側邊溢流)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3 │無塵庫版工程: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⑴ │烹調牆面開口修理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業主已自行修復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⑵ │前處理區窗戶不鏽鋼窗台│ 否 │第1處-驗收區,第2處│無一體成形尚會積垢│
│ │積垢縫移除換新2處 │ │-洗滌區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4 │無塵板暗門工程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女更衣室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成品暫存區(第一扇│
│ │ │ │ │門)。 │
│⑴ │改善無法開關移動之現況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配膳區(第二扇門)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烹調區(第三扇門)│
│ │ │ │ │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女更衣室-下方會擺│
│ │ │ │ │動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成品暫存區(第一扇│
│ │ │ │ │門)-下方會擺動,│
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門移動時下方零件會│
│ │ │ │ │脫落,門與原隔間內│
│⑵ │改善下方擺動之現況。 │ │ │襯材質不同改為保麗│
│ │ │ │ │龍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配膳區(第二扇門)│
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-門與原隔間內襯材│
│ │ │ │ │質不同改為保麗龍。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 │烹調區(第三扇門)│
│ │ │有 │已改善。 │-門與原隔間內襯材│
│ │ │ │ │質不同改為保麗龍。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5 │EPOXY地板工程: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⑴ │地板破損處修補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詳附件六現況照片。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配膳區(藍色)-脫│
│ │ │ │ │色未改善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否 │未改善。 │烹調區(綠色)-脫│
│⑵ │脫色現象改善。 │ │ │色未改善。 │
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冷凍、冷藏區(橘色│
│ │ │ │ │)-已重新施作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⑶ │前處理地板面平整度改善│ 有 │已改善。 │詳附件六現況照片。│
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6 │以上改善事項如設計圖(梁守誠建築師事務所、妙有電機技師事務所)已標示,│
│ │應依設計圖施作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