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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簡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簡字第450號 原   告 欣昌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玉 被   告 楊英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以兩造簽訂高雄市計程車業契約書為據,請求被告返 還車牌及行車執照等情原告起訴時,被告住所地為高雄 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 號5 樓,有個人戶籍資料(完整姓名) 查詢結果1 份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,本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。且本件依兩造訂立之 高雄市計程車業契約書第13條之約定,係以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為兩造合意管轄之法院,此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參,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,亦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