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簡字第465號
原 告 建亨貿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施騰合
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
律師
被 告 許晏禎即米蘭企業社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
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866,000 元,及分別
按附表
所示各支票之票面金額,各自該編號所示支票之提示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
訴訟費用9,470 元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以866,000 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後,
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
本件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
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
爰依原告之
聲請,准由其
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原告執有被告即米蘭企業社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
票共14張,
詎屆期經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為由
退
票而均未獲付款,爰依票據之
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票
款。
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86萬6,000 元,及自如附表所
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 %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
何聲明陳述。
四、本院得
心證之理由:
㈠ 原告
前揭主張,已據其提出支票、退票理由單等件影本為證
(見本院卷第3 至9 頁);又本件之
起訴狀繕本及本院之言
詞辯論通知書均已於相當時期合法送達通知被告,被告既未
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
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、第1 項、第436 條第2 項
之規定,即視同
自認原告之主張,是原告之主張,自
堪信為
真實。
㈡ 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;執票人向支票
債務
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,如無約
定利率者,依年利六釐計算,票據法第126 條、第133 條分
別定有明文。本件被告即米蘭企業社為
系爭支票之發票人,
自應依支票上
所載文義負發票人之責。又米蘭企業社固於10
7 年10月11日將負責人由被告變更登記為陳義佳,有屏東縣
政府108 年11月4 日屏府城工字第10880545000 號函、商業
登記抄本歷史資料
可佐(見本院卷第22頁、第25頁反面至第
31頁),然
獨資商號既係由出資人個人出資經營,商號所負
之責任即出資人個人之責任,且系爭支票之發票人既係「米
蘭企業社、許晏禎」,即係以被告許晏禎個人負擔米蘭企業
社對外所為之票據責任,此不因被告有無繼續擔任該商號之
負責人,而異其個人對外須負擔之票據責任。從而,原告依
票據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
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並依同法第389 條第2 項規定,依職權宣告被告
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並依職權確定本
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9,470 元(即第一審
裁判費)
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
書記官 孫秀桃
附表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號│
發票日(民國)│票據號碼 │票面金額 │支票提示日 │
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│(民國)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107年10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100,000元 │107年10月22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2 │107年10月31日 │JB0000000 │166,000元 │107年10月31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3 │107年11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7年11月20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4 │107年11月3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7年11月30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107年12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7年12月20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6 │107年12月31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1月2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7 │108年1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8 │108年1月31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9 │108年2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0 │108年2月28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1 │108年3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2 │108年3月31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3 │108年4月2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4 │108年4月30日 │JB0000000 │50,000元 │108年5月9日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