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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2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分配表異議之訴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204號 原  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大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   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   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,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   人及住居所。 二、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   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。經查,本件原告主張其因   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2,514 元   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   為222,51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   2,430 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 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補正被   告之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  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8 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6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