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04號
原 告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梁家源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世大農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
分配表異議之
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
6 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,在民事
起訴狀記載被告之
法定代理
人及
住居所。
二、
按分配表
異議之訴之
訴訟標的價額,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
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。
經查,
本件原告主張其因
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2,514 元
,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
可參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
為222,514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
2,430 元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述費用及補正被
告之法定代理人及住居所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