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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2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270號 原   告 嘉得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銀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、阿米多福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以一訴主張數項 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 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以先備位聲明分別請 求被告阿米多福食品有限公司、阿米多福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( 下同)111,159元及利息,依前揭說明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 111,159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2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