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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27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8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271號 原   告 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聰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 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),惟被告鍾瑞   嶂即國仁醫院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  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180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   繳500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8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