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271號
原 告 醫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江秉聰
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
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279號),
惟被告鍾瑞
嶂即國仁醫院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
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
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㈠、
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7,180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
繳500元。
㈡、提出
準備書狀1件及
繕本1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