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
原 告 蘇明珠
訴訟
代理人 邱飛鳴
律師
上列原告與
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45,97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
000元。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
訴訟救
助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
上開裁判費於
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
繳裁判費部分,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