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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31號 原   告 蘇明珠 訴訟代理人 邱飛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聲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45,979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繳裁判費1, 000元。然本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屏救字第2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 助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,上開裁判費於 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旻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