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0 月 09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327號 原   告 謝鳳玉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泉美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 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二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 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,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  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322,474 元   (短缺薪資198,600元、預告工資15,400 元、資遣費17,614   元、特休假工資7,700元及無法請領失業補助金之損害83,16   0元),本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530元,惟其中短缺薪資、預   告工資及特休假工資合計221,700元,因具有勞動基準法第2   條第3款所規定工資之性質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規定   ,應暫免徵收該部分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1,215元(計算式:   2430×1/2 =1,215)。是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,315元   (計算式:3,530元-1,215元=2,315 元)。惟因原告起訴   同時,已聲請訴訟救助(本院108年度屏救字第24 號),且   經獲准予訴訟救助,依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,此裁   判費准暫免繳納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  林政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,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0  月  9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 鍾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