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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34號 原   告 佳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瑜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綠藝營造有限公司   發支付命令(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006號),被告綠藝   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  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  同)42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,520元,扣除前繳支付  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4,020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   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   之訴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