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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35號 原   告 宏園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晃銘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被告茂銓營造有限公  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茂銓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 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  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   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29,734 元,應繳裁判費2,   43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新臺   幣1,930 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