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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43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430號 原   告 德歡環保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秀玲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,曾聲請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  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9611號),   被告大路觀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   補繳500 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