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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8 年度屏補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屏補字第86號 原   告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杯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申翔土木包工業   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申翔土木包工業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 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,茲限原告於  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   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03,140 元,應繳   裁判費1,11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   補繳610 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 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美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