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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勞小字第 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勞小字第7號 原   告 莊清安 被   告 迪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,亦未陳明被告之負責人,經 本院以109年度屏勞補字第3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,該裁定業於民國109 年11月3 日因未獲會晤本人 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,寄存於崇蘭派出所,經10 日發生送達效力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 未補正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查詢 簡答表附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