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勞簡字第12號
原 告 莊清安
被 告 迪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109 年11月9 日所為之
裁定原本及
正本,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之被告「迪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,應更正
為「迪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」。
理 由
一、
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
有明文。此於裁定
準用之,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裁定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書記官 粘嫦珠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