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35號
原 告 莊清安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迪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
損害賠償事件
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10萬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1,000 元。
二、又
當事人書狀,除別有規定外,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:一、
當事人姓名及
住所或
居所;當事人為法人、其他團體或機關
者,其名稱及公務所、事務所或營業所。二、有法定
代理人
、
訴訟代理人者,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,及
法定代理人與當
事人之關係。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,提出於法
院為之:一、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。二、訴訟標的及其原因
事實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、2款、第244 條第1
項第1 、2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
起訴狀並未記載被告
之法定代理人及相關事實理由,於法未合。
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
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列事項,
逾期不補正,即
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王致傑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粘嫦珠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