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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勞補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12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資等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勞補字第52號 原   告 黃道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久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退休 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 之2 ,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(下同)198,28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,100 元,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 分之2 後, 本件應徵收之裁判費為700 元(計算式:2,100 ×【1-2/3】= 700 )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裁定如主 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9 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,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2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