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小字第311號
原 告 楊京龍
被 告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鍾佳亨
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
被 告 丘麗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
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並欠缺
訴訟代理人之
委任狀,
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
內補正
上開事項,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4 月16日送達原告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原告逾期
迄未補正,亦有多元化案件
繳費狀況查詢證明、本院收費答詢表、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及
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
附卷可稽,則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
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