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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簡字第 1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6 日
裁判案由: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簡字第146號 原   告 楊京龍 被   告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 共   同 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 被  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  告 丘麗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 1 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。又原告逾期未 補繳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 各1 紙存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 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