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146號
原 告 楊京龍
被 告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
代理人 鍾佳亨
被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
被 告 丘麗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
裁
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;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 月14日
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,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
1 月17日送達原告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又原告逾期
迄未
補繳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
各1 紙存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
書記官 賀燕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