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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簡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簡字第49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湘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建成、長業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26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 上訴。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42,000 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5,62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0  年  6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