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89號
原 告 太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三銀
訴訟代理人 丁瑞億
林煌益
張貴禎
被 告 旭錫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恭正
訴訟代理人 林耕宇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0日
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456,399元,及自108年12月14日
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4,960 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
假執行。但被告於執行
標的物拍定、變賣或物之
交付前,以456,399元為原告
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
提存後
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原告主張:原告為砂石廠,被告於107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
購買砂石材料,尚有如附表所示貨款未付,
詎被告屢經催討
拒不給付,
爰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貨款等語,
並聲明:被告應
給付原告456,399元,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確有向原告購買砂石,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均
承認應由被告給付,
惟附表編號5部分,原告未依約定於每
車砂石送達後一一由
被告人員簽收,否認原告主張之數額,
且原告
嗣後無故斷料,造成被告工程延宕遭罰款等語,資為
抗辯,並聲明:
原告之訴駁回。
三、原告為砂石廠,被告於107年12月間陸續向原告購買砂石材
料,其中附表編號1至4部分貨款金額無誤,惟附表編號5部
分,被告僅由其法定代理人於第25車次之送貨單上簽名等節
,
業據原告提出請款明細表、統一發票、出貨日報表、送貨
單等件為證,並為
兩造所不爭,
堪信為真實。
四、法院之判斷
㈠、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,就其事實有
舉證責任,民
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。
本件有爭執之貨款為附表編號5
,原告主張當日出貨25車共245立方公尺之砂石,業據其提
出最後一車次(25車次)、已載明累計數量為245平方公尺
、並由被告法定代理人簽認之送貨單為據(本院卷第32頁)
。被告雖以前詞置辯,惟亦
自承:當日有向原告叫貨,一開
始叫了約150立方公尺,發現材料不夠才一直追加,現場有
3個人會叫貨,都是用電話叫,追加幾次忘記了,我們也不
知道自己叫了多少貨等語(本院卷第37-38頁)。本院
衡酌
上開送貨單格式除該車次送貨數量外,亦載明累積數量,則
原告主張買受人僅於最後一張送貨單簽認數量等語,尚屬合
理;被告就其實際受領數量少於原告主張之事實,未能舉證
以實其說,本院自難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。是原告主張被告
積欠如附表所示貨款及
營業稅未付,應
堪認定。至被告辯稱
因原告斷料而致工程延宕,遭上包罰款等節,為原告所否認
,被告雖提出報價單為證,惟亦自承兩造未訂立合約,則原
告
嗣後拒絕出售砂石予被告,尚
難認有何違約情事,被告就
其損害亦未提出證明,前開所辯,尚無足採。
㈡、末按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
債權人得請求依法
定利率計算之
遲延利息;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
,亦無
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;給付無確定期限
者,
債務人於
債權人得請求時,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,自受
催告時起,負遲延責任。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,或依
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,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,與催告有
同一之效力,
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、第203條、第229條第
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,係以支付
金錢為標的,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
即108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五、
綜上所述,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及營業稅合計456,399元
及自108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
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六、本件事證
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
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經
核於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
七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
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,應職權宣告假
執行,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、第3項規定,
依職權宣告被
告如預供相當之擔保,得免為假執行。又本件訴訟費用確定
為4,960 元,命由敗訴之被告負擔,
附此敘明。
八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爰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判決
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其未
表明上訴理由者,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
(均須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
繕本)。
如委任
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
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
書記官 潘豐益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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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 送貨日期 │合計數量(立方│ 單價 │總價(元)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│
│ │ │公尺) │(元/立方公尺)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1 │107年12月6日 │11(2車次) │1,571.42元 │合計66,0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2 │107年12月12日 │18(2車次) │ 同上 │計算式: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1571.42元/立方公尺*(11+18+9+4)立│
│ 3 │107年12月13日 │ 9(1車次) │ 同上 │方公尺=66,000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
│ 4 │107年12月14日 │ 4(1車次) │ 同上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5 │107年12月15日 │245(25車次) │1,504.76 元 │368,666 元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貨款合計434,666元營業稅21,733元(434,666元*5%=21,733元) │
│ │ │
│ │合計:456,399 元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