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簡字第92號
原 告 楊京龍
訴訟
代理人 葉梅英
被 告 倍儷蔻股份有限公司
台灣生生堂葯妝股份有限公司
共 同
法定代理人 鍾佳亨
被 告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
被 告 丘麗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確認
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
裁判費
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
之,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以109 年度屏補字第
12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,該裁定業於民
國109 年1 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,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
可
稽。又原告逾期
迄未補繳,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
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各1 紙存卷
足憑,其訴顯
難認為合法,
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一千元。如委任
律師提起
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
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孫秀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