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補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資遣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9年度屏補字第11號 原   告 林心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展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27,08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1,330 元。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「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 三分之二」,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4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443元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粘嫦珠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0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