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11號
原 告 林心蘭
上列原告與
被告展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資遣費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
127,086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收裁判費1,330
元。
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「因確認
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、
退休金或
資遣費涉訟,勞工或工會起訴或
上訴,暫免徵收裁判費
三分之二」,是本件應徵收裁判費443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
補繳裁判費443元,逾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
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粘嫦珠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