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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補字第 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補字第160號 原  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友加油站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4 ,20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,應繳裁判費1,000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 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1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鍾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