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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補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補字第227號 原   告 三澤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清 一、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台灣步克企業有  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1877號),惟被   告台灣步克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  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  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㈠、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220 元,應徵第一審   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   補繳500 元。 ㈡、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8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