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41號
原 告 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水永
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崑明營造有限
公司核發
支付命令(本院109 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),
惟被告已
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
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13,280 元,應徵第
一審
裁判費4,52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,尚應
補繳4,02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
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
期未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政斌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鍾嘉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