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屏補字第296號
原 告 良建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宗龍
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
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
被告溫培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
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
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
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
日內,查報將坐落門牌號碼屏東市○○街○○○ 巷○ ○○ 號房
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(
如估價單、報價單等),
逾期不補正,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此項聲
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。
二、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,以免
兩造時間、勞力及金錢之浪費,
並請一併補正被告溫培閔最新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
、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○○○ 巷○ ○○ 號、屏東縣○○市○○
街○○○ 巷○ ○○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(含標示
部、
所有權部、他項權利部)。
三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
書記官 潘豐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