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屏東簡易庭 109 年度屏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排除侵害
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屏補字第296號 原   告 良建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龍 訴訟代理人 徐欣愉律師 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培閔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   據繳納裁判費,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   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   日內,查報將坐落門牌號碼屏東市○○街○○○ 巷○ ○○ 號房   屋漏水處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費用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(   如估價單、報價單等),逾期不補正,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   標的之價額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,核定此項聲   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5萬元。 二、又為便利訴訟之進行,以免兩造時間、勞力及金錢之浪費,   並請一併補正被告溫培閔最新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   、屏東縣○○市○○街○○○ 巷○ ○○ 號、屏東縣○○市○○   街○○○ 巷○ ○○ 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(含標示   部、所有權部、他項權利部)。 三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9   月  24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潘豐益